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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年判字第65號|營利事業登記|民國 57 年 03 月 19 日|最高行政法院判例

事 實 緣原告前於五十二年四月間,以聯成行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,經被告官署查明該聯 成行原負責人許登榮尚有欠稅未清,且與原告又屬配偶關係,經通知原告應俟原設商 號清繳欠稅後,再行申請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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